安徽首瀚电力科技有限公司

安徽首瀚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与合肥海恒投资控股集团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皖0111民初19198号
原告安徽首瀚电力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合肥海恒投资控股集团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9日立案。原告安徽首瀚电力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安徽首瀚电力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马海平
法官助理张彤 书记员龚丽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