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115民初2684号
原告:北京万方万全金属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黄村东大街38号院3号楼8层827。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汉族,1993年5月8日出生,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
被告:阜阳长藤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天地9号商业楼2层101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阜阳翰沃一涵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阜王路安居工程1#综合楼1幢301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安徽绿阜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三塔镇****河北路88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北京万方万全金属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阜阳长藤发展有限公司、阜阳翰沃一涵置业有限公司、安徽绿阜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36日立案。原告北京万方万全金属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向其确认的电子邮箱电子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北京万方万全金属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王 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