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工阀门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天工阀门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浙0324民初5023号
原告:***,男,1958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
被告:天工阀门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嘉县瓯北街道大甲工业区联兴东路**。
法定代表人:林海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喻英谷,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天工阀门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吴 若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陈长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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