昭通市宇龙机械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昭通市宇龙机械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泸西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云2527民初2936号
原告:***,男,1980年2月9日生,汉族,农民,小学文化,住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
被告:昭通市宇龙机械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旧圃镇。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昭通市宇龙机械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昭通市宇龙机械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未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符合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260元,减半收取63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