昭通市宇龙机械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绥江县水务局、昭通市宇龙机械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绥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云0626执357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绥江县水务局。
委托代理人周大有,云南怀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昭通市宇龙机械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0)云0626民初26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工程款等费用421268.69元及其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4229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据此,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等文书,责令其除履行前述义务外,还应负担申请费6219元。
执行中扣划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460813.69元并支付给申请执行人450365.69元(本金421268.69元和利息29099元)。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执行本院(2020)云0626民初266号民事调解书。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相明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罗权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