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0602民初606号
原告昭通市宇龙机械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600775523755U。
住所地: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旧圃镇。
法定代表人:陈克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胡晶,云南幸川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云南建工第三建设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216520865Y。
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大观路36号。
法定代表人:吴勇。
原告昭通市宇龙机械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云南建工第三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1日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3月29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昭通市宇龙机械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昭通市宇龙机械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718元,减半收取9859元,由原告昭通市宇龙机械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审判员 方绍玮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高 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