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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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110民初11599号之一
原告:杭州同济测绘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龙潭路20号4幢2楼203。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诺力亚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诺力亚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浙江北大资源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98号1幢1302室。
法定代表人:曾刚。
本院于2021年5月20日立案受理原告杭州同济测绘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北大资源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杭州同济测绘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浙江北大资源地产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同济测绘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自愿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杭州同济测绘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杭州同济测绘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O二一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