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清市国土资源局与浙江乐鼎波纹管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10-10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5)温乐行审字第23号
申请执行人乐清市国土资源局。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浙江乐鼎波纹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乐清市国土资源局于2014年11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乐土资罚[2012]106号行政决定确定的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没收建筑物及其它设施一案,申请执行内容如下:责令被执行人腾空非法占用的242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及其它设施,没收的建筑物及其它设施交由清江镇人民政府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并于2015年1月9日听取了申请执行人的意见。本案现已审查完毕。
经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乐清市国土资源局于2012年5月31日作出乐土资罚[2012]106号行政处罚决定,并于2012年6月7日送达被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履行以下义务:1、退还非法占用的清江镇杨州村242平方米的土地;2、没收其非法占用的242平方米土地上的建筑物及其它设施,并处罚款3630元。2014年8月11日,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送达了催告书,责令被执行人于收到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退还非法占用的242平方米的土地,并腾空非法占用的242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及其它设施,没收的建筑物及其它设施交由清江镇人民政府管理。被执行人仅履行缴纳罚款3630元,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在催告书送达后十日内被执行人又未履行腾空义务。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且未发现涉案行政决定有该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乐清市国土资源局于2012年5月31日作出的乐土资罚[2012]106号行政决定没收内容,由乐清市国土资源局会同清江镇人民政府在当事人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腾空被执行人非法占用的242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及其它设施。腾空完毕后,由清江镇人民政府监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