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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清市国土资源局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乐清市国土资源局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6)
      发布日期:2014-09-26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4)温乐行审字第416号
申请执行人乐清市国土资源局。
法定代表人***,局长。
被申请执行人浙江乐鼎波纹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乐清市国土资源局于2014年7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乐土资罚(2012)106号行政决定,处罚内容如下: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2、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它设施,并处罚款3630元。要求被申请执行人于收到行政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履行退还土地的义务,于收到行政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缴纳罚款3630元的义务。本院于2014年7月10日受理后,由审判员独任进行了书面审查。在审查期间,申请执行人乐清市国土资源局于2014年7月14日要求撤回强制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且没有侵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申请执行人乐清市国土资源局撤回要求强制执行2012年5月31日作出的乐土资罚(2012)106号行政决定的申请。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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