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乐鼎波纹管有限公司

浙江乐鼎波纹管有限公司与北京龙源冷却技术有限公司、北京嘉铭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0382民初99号
原告:浙江乐鼎波纹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乐清市南塘镇亨乾口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821455179082。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被告:北京龙源冷却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同济南路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302788602786W。
法定代表人:何森。
被告:北京嘉铭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同济南路11号5幢1层1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8017908318。
法定代表人:何森,执行董事。
本院受理原告浙江乐鼎波纹管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龙源冷却技术有限公司、北京嘉铭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北京龙源冷却技术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根据其与浙江乐鼎波纹管有限公司签署的《大唐八○三间接空冷项目空气管道金属软管采购合同》合同编号LYLQ-CG-BLS-015(2016227)第十四条的约定,协商不成,将向买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于买方住所地记及管辖地为北京市大兴区,故本案应移送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管辖。
经审查本院认为,合同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原告浙江乐鼎波纹管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龙源冷却技术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14日签署的《大唐八○三间接空冷项目空气管道金属软管采购合同》合同编号LYLQ-CG-BLS-015(2016227)第十四条的约定:与本合同有关的及执行本合同中的一切争执,双方通过友好协商进行解决。如果协商不成,将向买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而买方北京龙源冷却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因此,被告北京龙源冷却技术有限公司的异议理由成立,本案应由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管辖。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支知微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九日
此件与原本校对无异
代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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