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乐鼎波纹管有限公司

浙江乐鼎波纹管有限公司与温州跃盛波纹管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浙0382民初722号
原告:浙江乐鼎波纹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乐清市南塘镇亨乾口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82145517908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浙江乐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温州跃盛波纹管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嘉县乌牛街道码道村东蒙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24050142218U。
法定代表人:***。
原告浙江乐鼎波纹管有限公司与被告温州跃盛波纹管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6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7年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与法律的规定并无不符,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乐鼎波纹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浙江乐鼎波纹管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銮
二〇一七年二月七日
代书记员包蒙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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