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智通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

四川柱臣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泸州智通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502民初3037号之二
原告:四川柱臣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白江区大同工业园区同心大道37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13MA62DWE23G。
法定代表人:王春雷,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候凤林,四川尚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秀艳,四川尚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泸州智通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泸州高新区酒谷大道四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03378113866。
法定代表人:孙云权。
原告四川柱臣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泸州智通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四川柱臣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柱臣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柱臣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689元,由原告四川柱臣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刘利君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日
法官助理 熊丽梅
书 记 员 彭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