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规划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舟山市规划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浙0902民初2556号 原告(并案被告):舟山市规划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舟山市定海区临城街道金岛路5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900472090171G。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舟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并案原告):***,男,1986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舟山市定海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亚进,北京德恒(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恒(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并案被告)舟山市规划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设计院)与被告(并案原告)***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2022年10月8日、2022年11月17日,原、被告分别申请庭外和解一个月。原告(并案被告)设计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并案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设计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无需向***支付工资报酬18052元,仅需支付8830元。事实与理由:被告曾系原告单位主任建筑师。2021年4月13日,被告从原告处主动离职。2022年2月,被告以原告拖欠业务提成奖金(产值酬金)为由向舟山市劳动人事争议***员会(以下简称***)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原告支付其业务提成奖金。2022年5月24日,***裁决原告向被告支付2021年的劳动报酬18052元。原告认为,根据仲裁庭审理查明及双方认可,被告作为原告单位的主任设计师,其工资发放适用的是年薪制,即基本年薪+考核绩效奖金,并不适用被告仲裁所称的基本工资+产值酬金提成,被告所诉称的业务提成奖金并无事实与法律依据。原告无需向被告支付相应提成。即使原告需要支付被告2021年劳动工资,根据原告的薪酬发放体系,考核绩效年薪需年底考核方能确定适用,因被告系年初自行主动离职,原告无需支付年末考核绩效年薪。故起诉,望判如所请。 ***答辩并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并案被告设计院支付并案原告***拖欠的工资报酬(业务提成奖金)271537元;2.并案被告向并案原告支付2021年4月份的工资3767.40元。事实与理由:并案原告于2014年10月入职并案被告处,从事一线主任工程师工作。并案原告工资构成为每月发放基本工资,每半年或全年结算业务绩效作为奖金发放,多为年底一次性发放。业务提成则根据并案被告于2012年印发的《设计各专业产值分配比例实施细则》[舟设[2012]14号]文件确定。2021年4月13日,并案原、被告协商解除劳动合同,但并案被告并没有向并案原告发放业务提成奖金和工资。并案原告于2022年2月向***申请劳动仲裁,***作出浙舟劳人仲案(2022)080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并案被告向并案原告支付工资报酬18052元。现并案原告对于裁决结果不认可,根据裁决书第6页载明的内容,并案原告在并案被告处担任主任工程师职务,年薪应就产值和考核后年薪孰高来认定。考核后年薪并案原告认可***认定的41256元,但是就并案原告十六个项目的产值,***仅认定了8547元。并案原告已提交了十六个项目的具体产值提成计算、项目参与记录及项目成果,已基本证明了并案原告参与了上述项目,且并案被告并没有对并案原告参与过这些项目提出异议。并案原告的产值应计提的奖金为271537元,高于考核后年薪,应按照产值计算原告的年薪。 设计院辩称:仲裁裁决书认定事实是准确的,并案原告所主张的另九个项目没有证据证明系其完成,并案被告无需支付该部分的产值提成。并案原告的工资应适用年薪制,驳回并案原告的并案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于2009年7月入职设计院,离职前为主任工程师。2021年4月26日,由***提出并由双方协商一致解除了劳动合同,设计院向***出具《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双方确认从2021年4月13日起解除劳动合同。《舟山市规划建筑设计研究院薪酬分配制度(2018-2020年)》规定,主任工程师基本年薪120000元;年终由考核领导小组对其岗位职责、综合表现进行绩效考核,绩效考核结果将直接与年薪、奖金挂钩;如产值高于考核后年薪,按实际产值计;如产值低于考核后年薪,则按考核后年薪计;考虑到主任工程师在涉及工作以外承担了一定的额外工作,年终将在产值基础上加60000元。2022年2月14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1.设计院支付拖欠的工资报酬271537元(其中昌国街道老旧住宅小区改造工程设计-上**新村、解放西路242号、解放西路266号项目提成1150元、前府公寓**山路60号改造工程项目1289元、***片区2020年老旧小区改造项目-东海中路段项目1046元、***片区2020年老旧小区改造项目-渔市大街段项目1039元、***片区2020年第三批老旧小区改造项目-城中北楼群项目776元、岱山县竹屿新区湿地生态修复项目方案设计9555元、舟山市教育警示基地扩建工程设计53937元、环南街道2021年定海区老旧小区改造项目-人民南路等改造项目11998元、2021年定海区老旧小区环境提升工程-昌国街道义桥新村改造项目40325元、舟山绿色石化基地控制性详细规划项目107590元、张家弄小区改造项目1000元、中国人民解放军92880部队公寓房整修项目409元、舟山市定海区竹山门安置项目5000元、浙江国际海运职业技术学院田径场改造项目2247元、2021年定海区老旧小区环境提升工程-***1-9号改造项目4176元、***如意湾城市设计概念方案项目30000元);2.2021年4月份工资3767.40元。2022年5月18日,***作出浙舟劳人仲案(2022)080号仲裁裁决书,对***主张的昌国街道老旧住宅小区改造工程设计-上**新村、解放西路242号、解放西路266号项目、前府公寓**山路60号改造项目、***片区2020年老旧小区改造项目-东海中路段项目、***片区2020年老旧小区改造项目-渔市大街段项目、***片区2020年第三批老旧小区改造项目-城中北楼群项目、张家弄小区改造项目、浙江国际海运职业技术学院田径场改造工程项目的产值予以确认。最终,裁决设计院向***支付2021年工资报酬18052元,驳回***其他仲裁请求。为查明涉案设计项目的完成情况,本院从***调取了2020年产值分配记录清单,该清单显示,***在***片区2020年第三批老旧小区改造项目-城中北楼群项目、舟山市教育警示基地扩建工程项目、***片区2020年老旧小区改造项目-东海中路段项目、张家弄小区改造项目、昌国街道老旧住宅小区改造工程设计-上**新村、解放西路242号、解放西路266号项目、***片区2020年老旧小区改造项目-渔市大街段项目、浙江国际海运职业技术学院田径场改造工程项目、前府公寓**山路60号改造项目中存在产值分配记录。另查明,***参与设计了2021年定海区老旧小区环境提升工程-昌国街道义桥新村改造项目。 以上事实,由工资明细清单、《设计各专业产值分配比例实施细则》、《舟山市规划建筑设计研究院薪酬分配制度(2018-2020年)》、产值分配记录清单、设计图纸、仲裁申请书、仲裁裁决书以及原、被告**等证据予以证明。 本院认为,本案属劳动合同纠纷。根据《舟山市规划建筑设计研究院薪酬分配制度(2018-2020年)》规定,***作为设计院一线部门主任工程师,如其产值高于考核后年薪,可按实际产值作为其当年的收入;如其产值低于考核后年薪,按考核后年薪作为其当年收入。本案中,基于本院从***调取的产值分配记录清单记载,涉案十六个设计项目中有八个项目存在***的产值分配记录。另,有一个项目可认定***参与了设计任务。而对于其他项目的设计完成情况,作为***主张的自身工作成果,其有能力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但综合各方提供的证据,并不能认定***所主张的全部事实。按《舟山市规划建筑设计研究院薪酬分配制度(2018-2020年)》的规定,因上述九个项目的产值仍低于考核后年薪,故应按考核后年薪作为***的工资额。经核算,***应取得2021年1月至4月12日工资为41256元,扣减设计院已经支付的23204元,尚应取得18052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并案被告)舟山市规划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被告(并案原告)***工资18052元; 二、驳回原告舟山市规划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和并案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并案案件受理费10元,本院均予以免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水海红 二○二三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