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规划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舟山市规划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902民初8号 原告:***,男,1986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亚进,北京德恒(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恒(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舟山市规划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舟山市定海区临城街道金岛路58号(自主申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900472090171G。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舟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舟山市规划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3日立案受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以要求舟山市规划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支付工资报酬等为由,向舟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委作出浙舟劳人仲案(2022)080号仲裁裁决书。***与舟山市规划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均不服该裁决,向我院提起诉讼,两案应并案审理。舟山市规划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起诉在先,该案案号为(2022)浙0902民初2556号,故本案应并入(2022)浙0902民初2556号案件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2022)浙0902民初2556号案件审理。 审判员    ** 二○二三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