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1002民初1142号之一
原告:上海南市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白漾弄27号。
法定代表人:赵梦琪。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凌,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宝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路桥樱花路288号。
法定代表人:赵瑞俊。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南市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宝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南市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南市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诉权的正当行使,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南市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298元(已减半,原告上海南市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已预付)、保全费2285元(原告上海南市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已支付),由原告上海南市建筑装饰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陈 静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五日
代书记员 盛晓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