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南市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上海南市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与浙江贝腾珠宝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1002民初1142号之一
原告:上海南市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白漾弄27号。
法定代表人:赵梦琪。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凌,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宝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路桥樱花路288号。
法定代表人:赵瑞俊。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南市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宝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南市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南市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诉权的正当行使,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南市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298元(已减半,原告上海南市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已预付)、保全费2285元(原告上海南市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已支付),由原告上海南市建筑装饰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陈 静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五日
代书记员  盛晓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