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南市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上海悦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南市建筑装饰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1民辖终73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悦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958号3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5MA1K3EDY2E。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南市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白漾弄2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113243197XA。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审被告:上海悦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249、249-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4MA28UPMQ2L。
负责人:***。
上诉人上海悦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上海南市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上海悦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2019)浙0102民初473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海悦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上诉称,根据上海南市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提交的《刚泰珠宝杭州店装饰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第21条约定:“在执行合同过程中,双方如果发生意见分歧时,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争议,协商不成可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请诉讼解决”。而承包合同第一页明确写明“本合同由甲乙双方在上海市浦东新区签订”。且案涉装饰装修合同并非是不动产建设工程合同的一部分,而是一个独立的商事合同,应适用有关一般合同纠纷管辖的规定。综上,上海悦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合同签订地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适用专属管辖。对该解释中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理解为建设工程施工相关纠纷,不限于《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项下的第三个第四级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具体还应包括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项下的装饰装修合同纠纷等与建设工程施工相关的其他纠纷。因此,本案的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应适用专属管辖。本案中,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刚泰珠宝杭州店装饰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第二十一条对管辖的约定违反了专属管辖规定,应认定无效,本案依法应由装饰装修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装饰装修工程所在地位于杭州市上城区,故原审法院据此对本案具有管辖。综上,上海悦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提出的上诉理由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缪蕾
审判员危薇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