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1003民初1289号之一
原告:上海南市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113243197XA。住所地上海市白漾弄**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贝腾珠宝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04MA28GJE149。住所地浙江省路桥区路桥樱花路***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上海南市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为与被告浙江贝腾珠宝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6日立案受理。审理过程中,原告于同年3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南市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962元,减半收取2481元,财产保全费1741元,合计4222元,由原告上海南市建筑装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五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