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沪01民终112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盈家食品(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钦州北路1001号12幢1901室C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年沙,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上海南市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白漾弄27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宝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盈家食品(上海)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上海南市建筑装饰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2018)沪0104民初69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1月1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二审审理期间,盈家食品(上海)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盈家食品(上海)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盈家食品(上海)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401元,减半收取1,700.50元,由上诉人盈家食品(上海)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许军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周益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