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辽0102民初5225号
原告:***。
被告:上海南市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宝诉被告上海南市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承担。
代理审判员由成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