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紫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上海紫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闵民五(民)初字第1887号之一
原告:桂木中,男,1966年3月2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嘉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华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毓,上海华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紫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庆,上海市华亭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男,1966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通州市张芝山镇培德村三十一组17-1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桂木中诉被告上海紫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桂木中于2016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桂木中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桂木中撤回起诉。
审判长邹巧弟
审判员沈慧芬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