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男,1966年9月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西省抚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华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毓,上海华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紫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庆,上海市华亭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男,1966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通州市张芝山镇培德村三十一组17-1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上海紫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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