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4民初2346号
原告:**,男,1957年4月6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
原告:徐爱芳,女,1961年4月1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
原告:**,女,1986年7月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
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引娟,上海尊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觉伟,上海尊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江桥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李劲。
被告:上海绿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江桥镇。
法定代表人:陆孜浩。
原告**、徐爱芳、**与被告上海江桥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上海绿地置业有限公司物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刘燕枫独任审理。审理中,三原告于2022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爱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徐爱芳、**负担。
审 判 员 刘燕枫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卜文茜
书 记 员 王芙蓉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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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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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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