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通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汇通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建筑土木建设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6民初6717号
原告:汇通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高碑店市世纪东路69号。
法定代表人:赵亚尊,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奎萍,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中国建筑土木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金泽西路2号院1号楼26、27层。
法定代表人:哈小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丽丽,女,该公司员工。
原告汇通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建筑土木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原告汇通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如下:
本案按汇通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曹 蕾
二〇二二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付晨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