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通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沈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汇通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镇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728民初784号
原告:***沈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某江。
被告:汇通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某尊。
原告***沈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汇通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双方已就本纠纷自行达成调解协议现原告书面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经审查,原告的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自愿合法原则,依法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沈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064元,减半收取8532元,由原告***沈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张开义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陈 静
书 记 员 杜菲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