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通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汇通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1102民初2584号
原告:***,男,生于1970年9月15日,住甘肃省定西市。
被告:汇通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高碑店市世纪东路69号。
法定代表人:赵亚尊。
原告***与被告汇通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4日立案。2022年7月22日原告***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侵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合法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493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周mou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李  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