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龙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1181民初1212号
原告:***,男,1975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龙泉市。
被告:丽水启宏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龙泉市龙渊街道华楼街268号财富大厦1206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留飞飞,男,1987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青田县。
原告***与被告丽水启宏建设有限公司、留飞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计2900元,由***负担。
审判员张芳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