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启宏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丽水启宏建设有限公司、留飞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龙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1181民初1212号

原告:***,男,1975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龙泉市。

被告:丽水启宏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龙泉市龙渊街道华楼街268号财富大厦1206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留飞飞,男,1987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青田县。

原告***与被告丽水启宏建设有限公司、留飞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计2900元,由***负担。

审判员张芳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