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启宏建设有限公司

浙江国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龙泉飞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龙泉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浙1181执异12号

案外人:丽水启宏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龙泉市龙渊街道华楼街268号财富大厦12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81595791672Q。

法定代表人:王娜儿。

委托诉讼代理人:项湘云,该公司职工。

申请执行人:浙江国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龙泉市龙渊街道268号财富大厦11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81704772244T。

法定代表人:周国标。

被执行人:龙泉飞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龙泉市龙渊街道华楼街268号财富大厦9层9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81059584581H。

法定代表人:张德伟。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国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龙泉飞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丽水启宏建设有限公司对坐落于龙泉市龙渊街道××财富大厦××室房产的查封执行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案外人称,其原系浙江鑫飞水利水电建设有限公司,现变更为丽水启宏建设有限公司。案外人于2017年2月14日向被执行人购买坐落于龙泉市龙渊街道××财富大厦××室房产,并签订了浙江省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编号:预LQ2015000574)。该房产所有权归案外人所有。在此期间由于各种因素未及时办理房产证。如果不解封,则侵犯了案外人作为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故案外人提出异议,请求法院解封(2019)浙1181执1094号案件中案外人所有的龙泉市龙渊街道华楼街268号财富大厦1206室的房产。

案外人人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材料:1.浙江省商品房买卖合同;2.相关当事人营业执照及身份证复印件;3.不动产权分割登记凭证;4.浙江省增值税专用发票;5.(2019)浙1181执1094号之一执行裁定书等。

本院查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8日作出(2018)浙1181民初1885号民事判决。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民事判决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的坐落于龙泉市龙渊街道华楼街268号财富大厦1206室等八处房产。案外人认为坐落于龙泉市龙渊街道××财富大厦××室房产归其所有,不应对该房产进行查封,遂提出执行异议。

本院认为,坐落于龙泉市龙渊街道××财富大厦××室房产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根据不动产登记情况,应属被执行人所有,本院对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进行查封,符合法律规定,并无不当。案外人虽然提供了一些证据材料,但不足以证明坐落于龙泉市龙渊街道××财富大厦××室房产系其所有。故案外人认为坐落于龙泉市龙渊街道××财富大厦××室房产归其所有的主张,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案外人要求解封坐落于龙泉市龙渊街道××财富大厦××室房产的异议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案外人丽水启宏建设有限公司的异议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 判 长  邱良名

审 判 员  陈 龙

人民陪审员  凌建中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三日

代书 记员  蔡永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