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庆元县顶峰混凝土有限公司、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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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庆元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1126民初1096号
原告:庆元县顶峰混凝土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26597243485A,住所地浙江省庆元县松源街道菇香金街4栋六楼。
法定代表人:沈世峰,任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伶俐,浙江大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咨霏,浙江大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81595791672Q,住所地浙江省龙泉市龙渊街道华楼街268号财富大厦1206室。
法定代表人:王娜儿,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庆元县顶峰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4日立案。原告庆元县顶峰混凝土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庆元县顶峰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叶莲
二〇二二年八月五日
法官助理高根海
书记员吴文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