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庆元县顶峰混凝土有限公司、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庆元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1126民初1562号 原告:庆元县顶峰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庆元县松源街道菇香金街4栋6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26597243485A。 法定代表人:***,任执行董事、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龙泉市***道华楼街268号财富大厦12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81595791672Q。 法定代表人:***,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庆元县顶峰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庆元县顶峰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庆元县顶峰混凝土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且未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庆元县顶峰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3520元,减半收取计16760元,由原告庆元县顶峰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