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双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3380***与**、泰州市华凌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1204民初3380号
原告:***,男,1949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泰州市姜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清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清越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71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泰州市姜堰区。
被告:泰州市华凌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4MA1TD4KP9X,住所地泰州市姜堰区罗塘街道城南村、唐园村(B幢)(泰州巨鼎商务秘书有限公司-9)。
法定代表人:***。
被告:江苏双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50893493981,住所地太仓市开发区东亭北路22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泰州市华凌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双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40元,减半收取47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军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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