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585民初6556号之一
原告:太仓市万隆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沙溪镇岳王塘桥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53212949005。
法定代表人:章大圣,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晨晨,湖南旷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权限至2020年11月2日止)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萌,北京恒都(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权限自2020年11月2日起)
被告:江苏双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开发区东亭北路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50893493981。
法定代表人:刘连霞。
原告太仓市万隆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双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9日立案。原告太仓市万隆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太仓市万隆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保全费4346元,合计4371元,由原告太仓市万隆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乐 辉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谢玉凤
书 记 员 汤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