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585民初8213号
原告:昆山市玉山镇***建筑工程服务部,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玉山镇新昆街12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20583MA1XR1W29P。
经营者:***。
被告:江苏双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开发区东亭北路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50893493981。
法定代表人:***。
原告昆山市玉山镇***建筑工程服务部与被告江苏双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2022年11月30日立案后,原告昆山市玉山镇***建筑工程服务部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拒绝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昆山市玉山镇***建筑工程服务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徐 澄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