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丰杰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信丰杰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与信丰县小江镇新店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信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722民初3093号
原告:***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邓荣忠,系该公司总经理。
住所地:信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晓勇,江西海融(信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信丰县小江镇新店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徐泽民,系该村村主任。
原告***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信丰县小江镇新店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982元,减半收取991元,由原告***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程旺钦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刘慧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