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汇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东南混凝土有限公司与上海汇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5民初46863号
原告:上海东南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滨海旅游度假区通源西路XXX号。
法定代表人:韩唯光,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长奇,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莎,女。
被告:上海汇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环湖西一路XXX号C座315室。
法定代表人:夏毅仁,董事长。
原告上海东南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汇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4月15日向本院起诉,请求:一、判令被告支付货款206,073.91元;二、判令被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计至其实际付清之日止(暂计至2021年4月30日,暂计金额127,252.97元);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本院在立案前委托上海浦东新区东方调解中心调解。原告于2021年5月14日以被告已主动履行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以被告已付款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东南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800元,按诉调对接案件收费标准,免予收取。
审判员  郭蓉芳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张 晔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