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13民初24924号
原告:上海汇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夏毅仁,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国政,上海尚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教寓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
法定代表人:蔡海峰。
原告上海汇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教寓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日立案后,原告上海汇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汇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系自行处分其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汇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10元,由原告上海汇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郑霄含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张紫嫣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