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01民初16325号之一
申请人:上海汇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南汇新城镇环湖西一路******。
法定代表人:夏毅仁,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峰,上海百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宁,上海百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女,1957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栾伟伟,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郑学良,男,1946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申请人:李政,男,1949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中华,上海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光夏,上海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王昊,男,1984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中华,上海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光夏,上海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孙国芳,男,1957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
被申请人:***,男,1955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
申请人上海汇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被申请人郑学良、被申请人李政、被申请人王昊、被申请人孙国芳、被申请人***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上海汇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被申请人李政、被申请人王昊、被申请人孙国芳、被申请人***银行存款4,000,000元,冻结不足部分则查封、扣押五被申请人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被申请人李政、被申请人王昊、被申请人孙国芳、被申请人***银行存款4,000,000元,冻结不足部分则查封、扣押五被申请人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曹 栋
审 判 员 李 剑
人民陪审员 金国强
二〇二一年三月五日
法官 助理 陈欢如
书 记 员 刘 佳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