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5民初29108号
原告:上***建筑工程队,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长江农场长江大街161号(上海长江经济园区)。
投资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汉盛(海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汇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环湖西一路333号C座315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建筑工程队与被告上海汇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5日立案。原告上***建筑工程队于2022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经查并无不当,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建筑工程队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建筑工程队负担。
审判员 黄 政
二〇二二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