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连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2011)黄浦民三(知)初字第20号 | ||
原告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被告上海欧虎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江苏连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欧虎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江苏连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诉讼费,并向本院明确表示不缴纳诉讼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 ||
审 判 长 | 凌 崧 | |
代理审判员 | 陈亚男 | |
人民陪审员 | 石志仁 | |
二〇一二年一月十六日 | ||
书 记 员 | 胡嘉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