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192民初3676号之二
原告:江苏连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高新区丽景路**研发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海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先兆龙,北京市盈科(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冉冉,北京市盈科(南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内蒙古成迈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成杰思汗东街与科尔沁北路交汇处大学科技园****东侧
法定代表人:付险峰。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博洋,男,1991年4月9日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
原告江苏连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连邦公司)与被告内蒙古成迈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成迈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7日立案。
原告连邦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合同款40000元,并支付违约金8000元(40000元*20%);2.判令被告支付本案相关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于2019年签订“乌兰察布市公安局接口对接服务”合同编号(2019-0H03712)被告委托原告使用欧虎全图形化智能网站系统软件V4.0承担“乌兰察布市公安局接口对接服务”工作,合同价款8000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投入大量的人力进行开发,进行相关工作,2019年3月20日,项目经验收合格。根据合同约定,验收合格5日内,被告应支付剩余款项,否则承担违约责任。截止目前,被告尚欠原告合同款40000元。原告认为原告己经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被告不及时支付剩余款项没有法律依据。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原告(甲方)、被告(乙方)签订了《乌兰察布市公安局接口对接服务》,双方约定甲方委托乙方使用欧虎全图形化职能网站系统软件V4.0为甲方提供乌兰察布市公安局网上公安局接口对接服务。本院认为,接口对接项目开发属于计算机软件开发,故本案属于涉计算机软件类的合同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法[2017]2号《关于同意南京市、苏州市、武汉市、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内设专门审判机构并跨区域管辖部分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发生在南京市连云港市辖区内的专利、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涉及驰名商标认定及垄断纠纷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本案系计算机软件一审知识产权民事纠纷,属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管辖范围,本院对该案没有管辖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员 夏文浩
二〇二一年二月三日
法官助理 张 岚
书 记 员 张 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