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吉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吉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诗雨食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沪0116执2181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吉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执行人上海诗雨食品有限公司。原告上海吉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诗雨食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6日作出的(2016)沪0116民初137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告上海诗雨食品有限公司未履行调解书确定的支付义务,故权利人上海吉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确定由审判长***、审判员***、代理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执行。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有坐落于上海市金山区廊下镇0004街坊95丘的土地及坐落于上海市金山区廊下镇荣春路XXX号的在建房产,但上述房地产已在他案中被司法查封,本案中本院依法采取了轮候查封措施。因上述房地产目前不具备处置条件,故本案暂不能进行强制执行,待具备处置条件后,可恢复强制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依(2016)沪0116民初1373号民事调解书而提起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陶天宇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