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吉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幕画影院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沪0114民初6744号
原告:上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朱泾镇新农浦银路503号。
法定代表人:潘欢红,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立新,上海中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幕画影院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曹安公路5608号1层101室-118室、120室-136室。
法定代表人:平爱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放,系公司员工。
原告上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被告上海幕画影院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幕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彭立新、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放到庭参加了庭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工程款人民币(以下币种同)1,470,000元。事实和理由:2017年6月,原告承接被告位于上海市嘉定区XX镇XX广场XX公路XX号的上海幕画影院装潢工程(以下简称系争工程),并于2018年1月30日完工,经被告及相关部门验收通过后,影院于同年3月正常开业,工程款经被告审核后确认闭口价为340万元,期间被告已累计付款163万元,余款177万元达成了付款协议。协议签订后,仅支付了首期30万元,余款147万元至今未支付,原告多次催讨无果,故涉诉。
幕画公司辩称,不同意原告诉请,具体如下:1.不认可付款协议的有效性,该协议虽为被告法定代表人平爱民所签,但未经董事会集体表决签字认可,且协议上没有签字日期,也不认可协议所盖公章的真实性;2.原告找的设计师不专业导致系争工程反复整改,消防也没有如期通过,一直拖到2018年3月影院才开业,错过旺季导致重大营业损失;3.系争工程造价远高于市场价,故要求进行现场勘查及工程造价审计;4.系争工程只经消防验收就开业了,存在隔音墙串音、消防喷淋崩溃、雨天渗水等质量问题,其多次向原告提出上述问题,但原告均未整改;5.系争工程没有通过验收,需要原告提交施工图纸、材料及工程清单、验收报告等材料。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7年,幕画公司将系争工程发包给**公司施工,双方未就系争工程施工签订书面合同,系争工程于2018年1月完工,幕画影院于2018年3月对外营业。幕画公司向**公司累计支付工程款193万元(含2019年6月24日、7月22日分别支付的20万元、10万元)。
**公司向本院提交了1份《幕画影城装修工程价格认定及付款协议》,约定幕画公司(发包人、甲方)与**公司(承包人、乙方)签订1份《幕画影城装修工程价格认定及付款协议》,约定双方就发包人的场所装饰装修工程达成如下协议:工程承包方式为材料由甲乙双方共同采购,由甲乙双方负责验收;工程已于2018年1月30日完工,并已于2018年3月正常开业;工程款闭口价为340万元,甲方已向乙方支付工程款163万元,剩余款177万元在2021年12月31日前全部付清:于2019年4月1日前支付30万元,2019年12月31日前支付27万元,2020年8月30日前支付30万元,2020年12月31日前支付30万元,2021年8月30日前支付30万元,2021年12月31日前支付30万元;如甲方未在2021年12月31日前付清工程款,经核实纯属经营出现困难,经双方协商延后支付,但最晚不能超过半年;甲方在约定付款时效内,如对影城整体转让,甲方需付清剩余的全部款项。该份协议尾部有幕画公司法定代表人平爱民的签字并加盖幕画公司的公章,幕画公司认可其法定代表人在协议上签字的事实,但否认公章的真实性。
幕画公司为证明系争工程存在漏水、渗水的质量问题,提交了电影院内进水的图片、视频及消防管破裂导致泡水的视频,**公司认可真实性,但认为上述问题均系天气原因导致,与其施工质量无关;幕画公司同时提交了其员工宋放与**公司施工人员平永生的微信聊天记录,证明其一直提出工程整改,**公司未响应,内容为2020年7月4日,宋放要求平永生解决影院遗留的隔音、电及防水问题;同年7月6日,宋放询问平永生漏水的地方怎么解决,今天又漏水了。**公司认可真实性,但认为2020年7月已过质保期,聊天内容仅涉及正常的维修保养,且其已按要求提供维修保养。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幕画影城装修工程价格认定及付款协议》的效力,幕画公司认可其法定代表人签字的事实却以公章不真实及协议未经集体表决签字为由否认协议有效性,根据法律规定,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权力机构对法定代表人代表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平爱民系幕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即便存在内部公司决议对其权力有所限制,但幕画公司未将决议内容对外公布,也未告知**公司,故平爱民在付款协议上的签字属于代表幕画公司的职务行为。退而言之,即便公章不能认定为有效,但平爱民的签字亦具有代表公司的法律效力,结合幕画公司于2019年6月、7月共计支付30万元的事实,与付款协议中的第一笔付款进度的金额相吻合,亦能推断出幕画公司部分履行了付款协议,与其陈述自相矛盾。另外,没有证据显示幕画公司在**公司起诉前对公章的真实性提出了异议。综上,本院认定《幕画影城装修工程价格认定及付款协议》合法有效,根据协议内容,双方已就系争工程总价款完成结算,幕画公司理应按约支付欠付工程款147万元。至于幕画公司主张系争工程存在质量问题,其可另行向**公司主张质量维修责任,但不构成其不支付工程款的理由。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201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六十一条、199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上海幕画影院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余款人民币1,470,000元;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030元,减半收取9,015元,由被告上海幕画影院管理有限公司负担。被告负担之款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付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周平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张耐
书 记 员 刘丹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
二、201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第六十一条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
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权力机构对法定代表人代表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三、199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