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吉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曼路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上海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6民初5594号 原告:上海曼路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干林路1858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上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朱泾镇新农浦银路503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曼路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既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用,又未向本院申请缓交、减交或免交诉讼费用。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刘 健 书 记 员 刘 健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一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二十二条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反诉案件由提起反诉的当事人自提起反诉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 …… 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