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从化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穗从法民二催字第2号
申请人:广州市迈克林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
法定代表人:BarryLeeMaclean
委托代理人:**,住广东省从化市。
申请人广州市迈克林电力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1月28日在《人民法院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对中国工商银行汇票号码为20577151,申请人为广州市迈克林电力有限公司,申请人账号为36×××80,票面金额为70000元,出票行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从化支行的承兑汇票在60天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限已满,无人向本院申报权利,现申请人向本院申请除权判决。经审查,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号码为20577151,申请人为广州市迈克林电力有限公司,申请人账号为36×××80,票面金额为70000元,出票行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从化支行的中国工商银行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广州市迈克林电力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本案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吴环
二0一五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