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麦科凌电力装备有限公司

***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1)粤01民终14050、14051号
上诉人广州麦科凌电力装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麦科凌公司)与被上诉人***因劳动争议两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2021)粤0117民初545、5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受理。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作出如下判决:一、确认***与麦科凌公司于2020年5月26日解除劳动关系;二、麦科凌公司自原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工资差额656.82元给***;三、麦科凌公司自原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加班工资差额221.03元给***;四、麦科凌公司自原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38176.38元给***;五、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六、驳回麦科凌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原审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2021)粤0117民初545号案件受理费10元,由麦科凌公司负担;(2021)粤0117民初548号案件受理费10元,由麦科凌公司负担。
判后,麦科凌公司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麦科凌公司上诉称: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有误,程序有误,麦科凌公司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原审判决第三项,改判麦科凌公司无需向***支付加班工资差额221.03元;2.依法撤销原审判决第四项,改判麦科凌公司无需向***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38176.38元;3.判令***承担本案原审、二审全部诉讼费。
被上诉人***答辩称:同意原审判决。
本院认为:关于麦科凌公司是否应向***支付加班工资差额221.03元及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38176.38元的问题,原审法院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提交的证据对本案事实进行了认定,并在此基础上依法作出的原审判决,合法合理,且理由阐述充分,本院对此予以确认。本院审理期间,麦科凌公司上诉主张,麦科凌公司并非恶意拖欠***的工资,***本就打算辞职,不应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对此,麦科凌公司的该项上诉主张于法无据,亦未提供证据佐证其主张,故本院不予支持。另关于加班费,麦科凌公司主张已为***缴纳了社保公积金至6月份,***个人应缴纳的部分600元麦科凌公司已为其垫付,麦科凌公司不应支付加班费差额。对此,***表示其不清楚麦科凌公司是否存在代垫社保费个人应缴部分,麦科凌公司亦未能证实与***协商可以抵扣加班费,故本院对麦科凌公司的该项上诉主张不予采纳。 综上,麦科凌公司的上诉请求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查明事实一致。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两案二审受理费各10元,共计20元,均由上诉人广州麦科凌电力装备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员  陈 静
法官助理  胡玮瑶 书 记 员  容爱玲 书 记 员  成汶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