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粤0117民初3396、3397、3962号
3396号原告、3962号被告:广州华秦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从化太平镇平中大道423号(自编B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84665944081P。
法定代表人:梁启文。
委托诉讼代理人:巫立婷,广东伊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基本情况:
3396号、3397号被告、3962号原告:***,男,汉族,1977年5月5日出生,住河南省扶沟县大新镇瓦屋行政村大瓦屋村,公民身份号码4127211977050501X。
3397号原告、3962号被告:广州汤姆逊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从化太平镇平中大道423号(自编E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84665944081P
法定代表人:朱湛斌。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智成,广东正大方略律师事务所律师。
3962号被告:广州麦科凌电力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从化区太平镇平中路33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7534633768。
法定代表人:朱灿镳。
3396、3397、3962号劳动争议三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开庭进行了审理。3396号原告、3962号被告广州华秦械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秦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巫立婷,3396号、3397号被告、3962号原告***,3397号原告、3962号被告广州汤姆逊电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汤姆逊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智成到庭参加诉讼。3962号被告广州麦科凌电力装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麦科凌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3396号案原告广州华秦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原告自2018年12月3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与被告存在劳动关系;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18年12月3日,被告入职,原被告签订了书面的劳动合同,期限至2020年12月31日止。2020年12月22日,原告向被告发出《不续签劳动合同通知书》,通知被告不再续签劳动合同。其后,原告向被告支付了经济补偿金。综上可见,被告是原告的员工,原被告在2018年12月3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穗从劳人仲案[2021]110号《仲裁裁决书》认定存在严重错误,原告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贵院依法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3396号案被告***辩称:对原告诉请2018年12月3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存在劳动关系有异议。实际上5月22日,原告在未经我同意下,调我去汤姆逊公司工作,劳动关系就转移了,故与原告的劳动关系至存续到5月21日。
3397号案原告广州汤姆逊电气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原告自2020年5月22日至2020年12月23日与被告不存在劳动关系;2、判令原告无需向被告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29824.95元;3、判令原告无需向被告支付l00元;4、判令原告无需向被告支付经济补偿差额850.71元;5、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事实与理由:被告***与广州华秦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签订有书面的劳动合同,被告是广州华秦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的员工,并非原告的员工,原告无义务向被告支付任何款项,穗从劳人仲案[2021]110号《仲裁裁决书》存在严重错误,原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贵院依法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被告***故意隐瞒2020.1.1至2020.12.23日与华秦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
3397号案被告***辩称:1.2020年5月22日至2020年12月23日我的工资和社保都是汤姆公司发放缴纳,我在工作期间的违规处罚也是由汤姆公司作出处罚,我的饭卡可证明此段时间我实际与汤姆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此期间汤姆公司没有与我签订劳动合同,且没有给我购买公积金。2.公司没有跟我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应该支付。3.公司事先没有实现按规定通知我,就处罚了100元,是不合理的,考评100元是应该支付的。4.经济补偿金差额不止850.71元,应该支付我30天工资。
3962号案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与麦科凌(迈克林)的合同有效,华秦不续签合同违法,需双倍赔偿;2、汤姆逊未签劳动合同(5-12月)双倍工资(5193.46元/30天*9天+5037.83元+5494.85元+4959.23元+4809.65元+4510元+4513.5元)=30878.098元;3.汤姆逊违规扣考评金100元;4.2020年终奖3500元(以2019年为准);5.2020年12月份工资只有23天,故经济补偿金应以2019年1月至2020年11月(包括2020年1月份年终奖3500元,因为年终奖也是报酬一部分)差额7117.8625元;7.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金额共计93245.2505元。
事实和理由:本人于2018.12.1入职广州迈克林公司。2018.8.2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18.12.1给我张《员工调岗通知书》(存在欺骗行为)逼我调入华秦公司。我在迈克林的离职单中清楚注明调岗并非本人自愿离职。工作期间公司未对我安全培训和保护经常性接触高压电源工作,我没有电工证。2020.3公司又想让我调入汤姆逊做电工(有各种原因未果)。2020.5.22在我毫不知情的情况下私自将我调入汤姆逊(工作期间环境和工作性质完全改变)。2020.10.11公司行政部主任朱建文(麦科凌公司)找我谈话要么去麦科凌金具车间作电工,要么放我长假。我没办法后来就去麦科凌车间去做电工。2020.10.30在公司给我开具的入职麦科凌的工作证明、空白离职单、空白入职单、空白合同后,让我从汤姆逊离职,麦科凌入职,我不签字,因为我没和汤姆逊签合同,我和麦科凌公司有无固定期限合同,在汤姆逊期间公司让我像杂工一样给他们几家公司做事(就是逼我走人),说是让我去麦科凌做电工,试想一下,一个普通人能在两个月内学好电工和各种数控机床的维修吗?(又是逼我走人)。2020.12.22,在我父亲刚去世半个月,我我原为公司续签合同,我告知公司我家境情况下,公司依然给我下达了《不续签劳动合同通知书》。2010.8.2-2020.12.23期间调岗、申请住宿补贴、话费补贴和调整工资都是受麦科凌公司董事长兼法人朱灿镳管理包括最后到麦科凌金具车间做电工和机修。所以我和麦科凌(原迈克林)公司合作依然有效,华秦出具不续劳动合同通知书不合法。
3962号案被告华秦公司答辩称:1.华秦公司与***在2018.12.3日签订了第一份劳动合同,期限是2018.12.3至2019年12.31日,合同到期后双方在2019.12.31日续签了第二份劳动合同,合同期限是2020.1.1至2020.12.31,直至合同期满,***从未在华秦公司离职,一直收华秦公司员工彭程直接领导和指派工作,可见在合同到期前即2020.12.31日***一直与华秦公司存在劳动关系;2.本案依法不应受理诉讼请求1,该诉请未经劳动仲裁前置处理,根据劳动法79条,本案依法不应予审理,且该诉请与诉请5相冲突;3.关于所请100元的问题,华秦公司在2020.6月划扣了100元,华秦公司同意返还;4.***主张的年终奖没有事实法律依据,年终奖是部分企业在年底发放给员工的礼物和奖励,不具有强制性,且劳动合同也未规定要给其发放年终奖,故主张没有任何依据;5.华秦公司已经足额支付经济补偿金,是根据与***劳动关系终止前12个月的应发工资发放的经济补偿金,已足额支付。
3962号案被告汤姆逊公司答辩称:一、与***成立劳动关系的是华秦公司,并非汤姆逊公司。(一)与***签书面劳动合同的对方是华秦公司,并非汤姆逊公司。根据本案客观证据,***是与华秦公司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到2020年12月31日,并非与汤姆逊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在本案中故意隐瞒其与华秦公司签订的2份书面劳动合同,企图欺骗法庭,获取非法利益。二)向***发送《不续签劳动合同通知书》的是华秦公司,并非汤姆逊公司。2020年12月22日,华秦公司向***发出《不续签劳动合同通知书》,上面清楚记载“你与公司······所签的劳动合同将于2020年12月31日到期,公司决定不再与你续签劳动合同”,可见,向***发出不续签合同通知的是华秦公司,并非汤姆逊公司。(三)向***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是华秦公司,并非汤姆逊公司。***确认收到华秦公司支付的经济补偿金,对此没有任何异议,可见,不续签合同经济补偿金的支付主体也不是汤姆逊公司。(四)***自认接受的是华秦公司的管理,并非汤姆逊公司管理。在劳动仲裁程序中,***自认接受案外人彭程的管理和指派工作,而案外人彭程就是华秦公司的员工,可见,***已经自认其一直接受华秦公司的管理,并非汤姆逊公司的管理。(五)***仲裁请求也要求年终奖的支付主体是华秦公司,并非汤姆逊公司。***在劳动仲裁程序中,仲裁请求要求年终奖的支付主体是华秦公司(见《仲裁裁决书》第5页倒数第6行),并非汤姆逊公司。综上5点可见,***与华秦公司存在劳动合同关系,期限至2020年12月31日为止,不可能在同一时期内同时与汤姆逊公司成立劳动关系。二、汤姆逊公司无义务向***支付任何款项,应驳回对汤姆逊公司的全部请求。鉴于***与汤姆逊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合同关系,因此,汤姆逊公司无义务向***支付任何款项,依法应驳回对汤姆逊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三、关于***的第1项诉讼请求。(一)该请求与汤姆逊公司无关。(二)该请求再次否认其与汤姆逊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的主张。***的第1项诉讼请求“华秦·····赔偿”,可见***要求赔偿的主体是华秦公司,并非汤姆逊公司,再次印证了其与华秦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的客观事实,因此,***第1项请求再一次否认其自己与汤姆逊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的主张。(三)该请求没有经劳动仲裁前置程序,法院不应处理。经翻查《仲裁裁决书》,在劳动仲裁程序中,***没有提出过第1项诉讼请求,该请求没有经劳动仲裁前置程序,法院不应处理。综上所述,***与汤姆逊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汤姆逊公司无义务向***支付任何款项。而且,***在本案中故意隐瞒与华秦公司签订的2份书面劳动合同,故意隐瞒其与华秦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的客观事实,严重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其对汤姆逊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补充:1.***在劳动仲裁中隐瞒了与华秦公司签订了2份劳动合同的事实,导致劳动仲裁错误。***在本案起诉时再次隐瞒,没有提交法庭,恰恰证明其企图欺骗法庭,获取非法利益。2.发出不续签劳动合同通知的是华秦公司,不是汤姆公司。3.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是华秦公司也不是汤姆逊公司。当时***也确认收到了经济补偿金,没有异议。4.经我方观察,在劳动仲裁过程中,***自认了其工作环境一直没有变化,且一直接受案外人彭程的直接领导和管理。彭程是华秦公司的员工,由此可见,***一直接受华秦公司的领导和管理,从未发生变化。5.***的仲裁请求也要求华秦公司支付年终奖,明确主题是华秦公司,从他自己主张可以知道他明知自己是华秦的员工,而非汤姆逊。综上,***不可能既是华秦的员工又是汤姆公司的员工,故***的主张不成立。由于汤姆逊与***之前不存在劳动合同关系,故我司没有任何义务向***支付任何款项。关于本案的诉请1,我方认为该请求与我司无关。且该请求是要求华秦进行赔偿,主体仍是华秦,由此可见,***是明知自己是华秦公司员工,而非汤姆逊,该请求未经过劳动仲裁前置,综上,***是故意隐瞒本案事实,严重违反称是信用原则,请法庭驳回全部诉讼请求。
3962号案被告麦科凌公司答辩称:一、***与我司均没有针对第一项裁决提起诉讼,第一项裁决已经生效。***在劳动仲裁程序中的仲裁请求1为“确认申请人(***)自2010年8月2日至2018年11月30日与第一被申请人(我司)存在劳动关系”(详见***提交的穗从劳人仲案[2021])110号《仲裁裁决书》第5页最后一段第3-4行),仲裁委也作出裁决,确认双方在2010年8月2日至2018年11月30日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现双方均没有对第一项裁决提起诉讼,该项裁决已经生效。二、我司的被告主体不适格,依法应驳回***对我司的起诉。***没有对与我司有关的第一项裁决提起诉讼,仅是对其他与我司无关的裁决事项提起诉讼,同时,由于***与我司的劳动关系已经于2018年11月30日终止,其后,***与其他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争议也与我司无关,因此,我司的被告主体不适格,依法应驳回***对我司的起诉。三、***的诉讼请求1,在劳动仲裁程序中从未提及,未经劳动仲裁前置程序,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综上可见,***同我司均没有对裁决书第一项裁决提起诉讼,因此,本案***的起诉与我司无关,我司被告主体不适格,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对我司的起诉或驳回***的全部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麦科凌公司于2003年10月30日依法成立,在2019年2月15日由广州市迈克林电力有限公司变更为广州麦科凌电力装备有限公司。汤姆逊公司于2007年9月14日依法成立,华秦公司于2009年8月10日依法成立。
《劳动合同(广州市迈克林电力有限公司)》显示***和广州市迈克林电力有限公司在2010年8月2日签订了2010年8月2日至2013年8月1日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2018年8月2日签订从2018年8月2日起至法定终止条件出现时止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广州华秦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显示***和广州华秦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在2018年12月3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止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不续签劳动合同通知书》显示内容“***(乙方):你与公司(甲方)2020年01月01日所签订的劳动合同将于2020年12月31日到期,公司决定不再与你续签劳动合同。公司现向你支付10.5个月的工资即人民币51649.29元作为经济补偿金。请你在接到本通知后,于2020年12月23日17时前完成相关工作交接,并到财务部门办理相关财务结算手续。特此通知!”。广州华秦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盖章,签发日期:2020年12月22日。
《工作证明(广州麦科凌电力装备有限公司)》显示内容“***(性别,男。身份证号码:,身份证地址:河南省扶沟县大新镇瓦屋行政村大瓦屋村)自2020年10月27日入职广州麦科凌电力装备有限公司动力组,岗位:机修/电工。工龄可视同自2010年8月起计算。”。落款综合管理部,日期2020年10月27日,加盖广州麦科凌电力装备有限公司综合管理部公章。
《在职证明(广州汤姆逊电气有限公司)》显示内容“兹有***同志(性别:男,身份证号码:)为我司员工,现任职技术员职务。特此证明!”。落款广州汤姆逊电气有限公司,日期2020年10月26日,加盖广州汤姆逊电气有限公司公章。
《在职证明(广州汤姆逊电气有限公司)》显示内容“兹有***同志(性别:男,身份证号码:)为我司员工,从2020年5月22日工作至今。特此证明!”。落款广州汤姆逊电气有限公司,日期2020年10月26日,加盖广州汤姆逊电气有限公司公章。
《通报》显示内容“2020年07月29日下午17点30分左右,公司员工梁少瀛、***驾驶摩托车在车间通道行驶,被总经理抓现场。由于此事影响公共安全,并给车间留下安全隐患。因此,公司对上述俩人给予每人降低100元考核评定,予以警告!望大家互相告知。”。落款广州汤姆逊电气有限公司,日期2020年07月18日,加盖广州汤姆逊电气有限公司公章。
《社会保险个人缴费证明》显示广州麦科凌电力装备有限公司自2011年1月至2018年11月、广州华秦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自2018年12月至2020年4月、广州汤姆逊电气有限公司自2020年5月至2020年12月为***参加社会保险。
《工资明细清单(工商银行、中国银行)》显示***工商银行账号36×××55自2010年11月30日起至2011年3月30日每月有陆续存入注释为“工资”的金额,***工商银行账号62×××71在2010年9月28日、2010年10月28日有存入注释为“工资”的金额,自2011年4月28日起至2014年5月21日由对方账号36×××80存入工资;***中国银行账号62×××46由广州市迈克林电力有限公司自2016年1月21日至2019年1月24日逐月发放工资;***工商银行账号62×××40自2019年2月27日至2020年12月24日逐月收到工资,显示2020年1月14日收入工资两笔分别是5160.38元、3500元。
《***工资明细表》显示2020年1月至12月的应发工资分别是4852.73元、3977.7元、4778.69元、5256.44元、5648.64元、5193.46元、5037.83元、5494.85元、4954.23元、4809.65元、4510元、4513.5元,显示2020年1月的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公积金分别是304.24元、4.2元、111.84元、105元,2020年12月的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公积金分别是304.24元、4.2元、123.5元、0元。
另查明,***有收到华秦公司支付的经济补偿51649.29元,华秦公司计发***的经济补偿月数为10.5个月。
再查明,***于2021年1月19日向广州市从化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请求:1、确认自2010年8月2日至2020年12月31日与麦科凌公司、汤姆逊公司、华秦公司存在劳动关系;2、汤姆逊公司支付2020年5月至12月的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36624.96元;3、支付违规扣考核评定100元;4、2020年度年终奖金3500元;5、经济补偿金差额7117.8625元。广州市从化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21年3月30日作出穗从劳人仲案〔2021〕110号仲裁裁决书,裁决:一、确认***2010年8月2日至2018年11月30日与麦科凌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二、确认***自2018年12月3日起至自2020年5月21日与华秦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三、确认***自2020年5月22日至2020年12月23日与汤姆逊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四、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汤姆逊公司一次性支付***自2020年6月22日至2020年12月23日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29824.95元。五、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汤姆逊公司一次性返还***考核评定100元。六、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汤姆逊公司一次性支付经济补偿差额850.71元。以上金额合计30775.61元。七、驳回***其他仲裁请求。
本院认为:关于确认与麦科凌公司劳动关系起止时间的问题。麦科凌公司在2019年2月15日由广州市迈克林电力有限公司变更名称为广州麦科凌电力装备有限公司。***与麦科凌公司签订了自2010年8月2日至2013年8月1日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自从2018年8月2日起至法定终止条件出现时止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结合麦科凌公司确认***在2010年8月2日入职,并于2018年11月30日离职的书面答辩意见,仲裁后,麦科凌公司没有提前诉讼,视为对仲裁裁决的认可,本院确认***2010年8月2日至2018年11月30日与麦科凌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关于确认与汤姆逊公司、华秦公司的劳动关系起止时间问题。本院认为:1、***有与华秦公司签订了2018年12月3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止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故***与华秦公司的劳动关系应自2018年12月3日起建立。2、华秦公司主张其公司与***自2018年12月3日至2020年12月31日存在劳动关系,并辩称委托汤姆逊公司自2020年6月向***发放工资及自2020年5月为***缴纳社会保险,在2020年7月委托汤姆逊公司在***2020年6月工资扣款100元。但从汤姆逊公司出具的内容为“***同志(性别:男,身份证号码:)为我司员工,从2020年5月22日工作至今。”、“兹有***同志(性别:男,身份证号码:)为我司员工,现任职技术员职务。特此证明!”的《在职证明(广州汤姆逊电气有限公司)》和内容“2020年07月29日下午17点30分左右,公司员工梁少瀛、***驾驶摩托车在车间通道行驶,被总经理抓现场。由于此事影响公共安全,并给车间留下安全隐患。因此,公司对上述俩人给予每人降低100元考核评定,予以警告!望大家互相告知。”的《通报》可以佐证***服从汤姆逊公司的劳动管理,同时受汤姆逊公司的约束,结合在职证明、社会保险、工资发放表等证据综合分析,本院认为,双方之间符合了《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一条成立劳动关系的情形,故本院采纳《在职证明(广州汤姆逊电气有限公司)》,并认定***与华秦公司的劳动关系终止时间是2020年5月21日,***自2020年5月22日与汤姆逊公司建立劳动关系。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六条、《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一条和《不续签劳动合同通知书》的内容规定,本院确认***自2018年12月3日起至2020年5月21日与华秦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确认***自2020年5月22日至2020年12月23日与汤姆逊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关于***主张与麦科凌(迈克林)的合同有效,华秦不续签合同违法,需双倍赔偿的问题。由于***该项请求没有经过劳动仲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十四条的规定,该项诉讼请求需要经过劳动仲裁前置,故不在本案中审查,原告可另循途径解决。
关于汤姆逊公司广州汤姆逊电气有限公司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的认定问题。***应发工资的认定。庭审质证时,***不认可华秦公司提供的《***工资明细表》,但经本院核对***提供的《截图》“收入纳税数据”显示的正常工资薪金数据,能与《***工资明细表》2020年2月至11月的工资金额吻合,故本院予以采纳《***工资明细表》显示所有月份的应发工资金额。***自2020年5月22日至2020年12月23日与汤姆逊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的规定,本院认定汤姆逊公司未依法与***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汤姆逊公司应向***支付自2020年6月22日至2020年12月23日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29824.95元(5193.46元÷30天×9天+5037.83元+5494.85元+4954.23元+4809.65元+4510元+4513.5元÷30天×23天)。
关于违规扣考核评定100元的认定问题。***自2020年5月22日至2020年12月23日与汤姆逊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服从汤姆逊公司的劳动管理。汤姆逊公司在《通报》向***做出了降低100元考核评定的处理决定。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将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向劳动者公示或是告知。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汤姆逊公司没有证据证明***已知悉考核评定规章制度的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的规定,本院认定汤姆逊公司未依法将降低100元考核评定规章制度告知给***,汤姆逊公司扣减***100元无法律依据,应予以返还。
关于经济补偿金差额的认定问题。***自2020年5月22日至2020年12月23日与汤姆逊公司存在劳动关系,虽然双方没有订立劳动合同,但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权利义务双方应自觉履行,但华秦公司在2020年12月22日对***发出《不续签劳动合同通知书》,并明确承担支付不续签劳动合同的10.5个月工资51649.29元经济补偿金,而***亦确认计发经济补偿的月数为10.5个月,并有收到经济补偿51649.29元。本院认为,华秦公司自愿承担汤姆逊公司的相关责任,是其真实意思表达,故此本院予以确认。本案中,***在2020年12月23日被解除劳动关系,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计发***经济补偿月工资按***在汤姆逊公司实际工作月数(2020年6月至11月)计算,即月工资是5000元[(5193.46元+5037.83元+5494.85元+4954.23元+4809.65元+4510元)÷6个月],故***应得经济补偿是52500元(5000元×10.5个月),扣减华秦公司已自觉履行支付的经济补偿51649.29元,但汤姆逊公司还应支付尚欠经济补偿差额850.71元(52500元-51649.29元)给***。
关于年终奖的认定问题。虽然汤姆逊公司提供《截图》证明华秦公司发放年终奖,但该《截图》聊天对话未显示聊天对象及聊天时间及发放金额,无其他证据印证,不能证明***主张有发放年终奖的事实,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规定,故本院对《截图》不予采纳,并对***请求年终奖3500元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第四十七条、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和《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确认***2010年8月2日至2018年11月30日与广州麦科凌电力装备有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二、确认***自2018年12月3日起至自2020年5月21日与广州华秦械设备有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三、确认***自2020年5月22日至2020年12月23日与广州汤姆逊电气有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四、广州汤姆逊电气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自2020年6月22日至2020年12月23日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29824.95元给***;
五、广州汤姆逊电气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返还考核评定100元给***;
六、广州汤姆逊电气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经济补偿差额850.71元给***;
七、驳回广州汤姆逊电气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八、驳回广州华秦械设备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九、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3396号案件受理费10元,由广州华秦械设备有限公司承担。3397号案件受理费10元,由广州汤姆逊电气有限公司承担。3962号案件受理费10元,由广州汤姆逊电气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国洲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陈玉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