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1203民初1134号
原告***,男,汉族,生于1978年4月28日,住四川省华蓥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善坤,河南济世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生于1993年12月25日,住四川省华蓥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昭雄,四川爱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建设有限公司(原河南**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郑州市中牟县。
法定代表人赵博,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5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460元,减半收取计1730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王中英
人民陪审员 李小鹏
人民陪审员 白春菊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荆美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