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沪0117执6552号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沪0117执6552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金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男,1950年3月6日生,汉族,住浙江省临海市。
被执行人:***,男,1978年5月27日生,汉族,住浙江省临海市。
原告上海金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3日作出的(2017)沪01民终11666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告林远信、***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原告上海金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告***、***返还位于上海市松江区小昆山镇文翔路XXX号处4幢内以及4幢南面的房屋(由被执行人***、***使用的区域,被指拆除的房屋除外)、支付截止2016年6月30日的房屋租金(含使用费)116,115.9元及自2016年7月1日起至上述房屋实际返还之日的租金及使用费、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8,092元。
本院受理立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付款义务,缴纳执行费2,997元,至期被执行人未到庭履行;经本院教育释明,被执行人来院表示,其已将涉案房产返还给申请执行人,其现在负债累累,无力偿债,其已和妻子离婚,名下的车辆也由妻子占有使用;本院查到被执行人名下有浙JWXXXX汽车一辆,已委托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法院予以查封,因找不到车辆下落,无法处置(期限至2020年3月19日止,如需续封,提前15日以书面方式向本院提出);经本院查询全国银行查询系统、车辆查询系统、证券查询系统、房地产等管理部门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对两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将其列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后,其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法律文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给付义务,本院应当予以执行。因本院查找不到被执行人在本市辖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执行标的暂无条件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执行人上海金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