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沪0117执6088号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沪0117执6088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金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沈顺利,男,1971年9月1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被执行人:上海奕青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沈顺利。
被执行人:上海韵顺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沈顺利。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沪0117民初9608号民事判决,向上述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或划拨被执行人上海韵顺工贸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80,000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本页无正文)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宇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宇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