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桂民抗60号
抗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62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
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广西桂平帝恒管道燃气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桂平市金凤凰商业中心18-4号。
法定代表人:曾钫,该公司董事长。
申诉人***因与被申诉人广西桂平帝恒管道燃气投资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案,不服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桂08民终16号民事判决,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申诉。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认为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六)项、第(九)项规定的情形,以桂检民监[2017]44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本院提审。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丹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