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优替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新疆优替通信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新01民特92号
申请人:新疆优替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炉院街***号地*国际商城*期写字间C-19-04。
法定代表人:***,新疆优替通信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冶鹏,新疆金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94年4月24日出生,回族,无固定职业,住新疆乌苏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星河律师事务所律师(法律援助)。
申请人新疆优替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申请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2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新疆优替通信工程有限公司申请称:我公司与***于2017年11月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为2017年1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但***自2018年5月1日起以身体不适向班长口头请假,至劳动合同到期日即2018年12月31日再未向我公司提供劳动,期间我公司多次要求***提供病假条及诊断证明,***一直未提交,我公司认为***无故不到岗工作,应当认定其属于自行离职,我公司不应支付其经济补偿金,且即使认定我公司与***劳动合同到期终止,***实际工作时间为7个月,我公司也只应支付***1个月的经济补偿金,故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沙劳人仲字(2019)第283-1号仲裁裁决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法院予以撤销。
***辩称,我因患尿毒症无法正常上班,新疆优替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不仅是明知的,而且还组织了捐款,我认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沙劳人仲字(2019)第283-1号仲裁裁决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请求法院驳回新疆优替通信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
经审查查明:2019年5月8日,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沙劳人仲字(2019)第283-1号仲裁裁决:新疆优替通信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8066.25元(5377.5元/月×1.5个月)。
另查,新疆优替通信工程有限公司给***缴纳了2017年11月至2018年12月期间的社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应当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所规定的法定事由,并且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仲裁裁决存在上述法律所规定的应当予以撤销的事实。本案中,***于2018年5月1日因身体不适向班长口头请病假后,再未到新疆优替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上班,此期间新疆优替通信工程有限公司虽多次要求其提供病假条及诊断证明,但***始终未提交,在此情形下,新疆优替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作为用人单位未行使对劳动者管理权,不仅未对***上述行为做出处理,且仍为***缴纳社保至2018年12月,表明双方劳动关系于2018年12月31日期满终止,新疆优替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应当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故新疆优替通信工程有限公司认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沙劳人仲字(2019)第283-1号仲裁裁决适用法律错误,要求撤销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新疆优替通信工程有限公司要求撤销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沙劳人仲字(2019)第283-1号仲裁裁决的申请。
本案申请费400元,由新疆优替通信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付)。
审判长*宏
审判员*晴
审判员*颖

二〇一九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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